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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明联播
【重要通知】本溪市养犬的市民朋友注意啦!
发表时间: 2021-12-20 作者: 已有2317870阅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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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明养犬 从我做起

1、规定明确本溪市城市市区内为养犬重点管理区,其余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。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止养殖烈性犬、大型犬和从事犬只养殖活动,大型犬标准为成年体高(肩高)超过35厘米的犬种。除不能养殖的犬种外,所有宠物犬均需在接种疫苗后,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养犬登记证。登记证按照第一年每只450元,第二年起每只每年 200元标准收取管理费;养犬人提供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登记犬只绝育手术证明的,按照第一年每只300元,第二年起每只每年 200元标准收取管理费。在养犬一般管理区,养犬人只承担狂犬病疫苗和接种费用。

2、在养犬重点管理区,对未经登记养犬或未按年度交纳养犬管理费的,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,逾期不改正的,强制收容犬只,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;对单位处2000元罚款。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殖烈性犬、大型犬的,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,处2000元罚款。

3、规定明确重点管理区禁止犬只在下列场所内活动:市场、广场、商场、宾馆、旅游景点、纪念性场所、学校、幼儿园,医院、公共绿地、体育场所、影剧院、展览馆、少年儿童活动场所、公共休闲健身场所、候车室和机关、团体、企事业单位等公共场所;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(导盲犬除外),携犬乘坐出租车时,需征得出租司机的同意。同时,重点管理区内,养犬人在6时至20时期间禁止牵领犬只在户外活动,犬只遗留的便溺应由养犬人立即清除。在禁止溜犬公共场所内遛犬的,或者在禁止遛犬时间内遛犬的,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;拒不改正的,处200元罚款;处罚满三次的,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。

4、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,养犬人养犬行为严重妨碍、干扰居民正常生活的,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,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拒不改正的,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,对个人或单位处 500元罚款。遗弃、虐待犬只的,由公安机关处2000 元罚款并吊消养犬登记证,该养犬人五年内不得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。

5、转让已登记犬只未办理相应手续的,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,逾期拒不改正的,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,处500元罚款;对倒卖、涂改、转借养犬登记证的,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罚款,并吊销其养犬登记证。

6、所养犬只伤害他人的,养犬单位或个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;对未立即将受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,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,吊销养犬登记证,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,对单位处 5000元罚款。

7、阻挠犬只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,由公安机关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给予行政处罚;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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